| 知识产权报讯 (实习记者魏小毛)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公报,对专利《审查指南》中“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的通知”的期限进行了修改,缴费通知书的发出时间由缴纳期满后“两个月”提前到了“15天”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对此表示:“此举是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作出的修改,督促权利人及时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,避免权利人因费用问题而丧失专利权。”据介绍,目前多数情况下,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年费是在等待“缴费通知书”的提醒,而目前的《审查指南》规定的缴费通知书的发出时间使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时,至少已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两个月,因此不能享受到不缴或者缴纳5%滞纳金的待遇。为此,国家知识产权局本着以人为本、对权利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原则做出了此次修改。
根据我国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六条规定,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年费缴纳不足的,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在年费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,并且根据滞纳期的长短收取滞纳金。此前的《审查指南》规定缴费通知书在缴费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发出。经此次修改后,《审查指南》第五部分第七章第3.3节(2)规定的缴费通知书的发出时间比以前提前了一个半月,即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“15日”。该修改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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